李先生的妻子贺才秀于2019年2月7日18: 40在家突发昏迷不醒,经1.5小时车程送至医方急诊室,经急救转危为安!于22:00转入神经内科一病区住院。
一,医方的过错。
(一)肖某健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全部原因力。
下面是抢救记录中记载的肖某健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的事实。
1、23: 00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强心,查体: 心率190次/分,血压80/40毫米汞柱。
2、23:10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强心,神志深昏迷。
3、23:17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强心。
4、23:25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强心,血压0毫米汞柱,心率0次/分。
5、23:29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强心,患者呼吸心跳未恢复。
由此可见:从第1次静推肾上腺素,患者心率190次/分,血压80/40毫米汞柱,到第4次静推肾上腺素,患者血压0毫米汞柱,心率0次/分。证明是肖子健连续4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死亡的,患者死亡后,还要第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证明肖某健是受人指使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必将置患者于死地而后快!为了掩盖事实的真相,还说患者呼吸心跳未恢复。
从2022年的湘雅事件,证明肖某健受人指使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必将置患者于死地的证据成立!
综上所述:肖某健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全部原因力。而北京明正没有解决这个专门性问题,反而说"医方的原因力为轻微",是彻底包庇医方!
以上事实证明: 肖某健存在非法剥夺患者生命的行为。
(二),抢救记录中记载″邀请心内科、ICU急会诊”,可是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造成患者死亡。
”邀请心内科、ICU急会诊”的会诊意见为: "1、立即使用除颤仪、呼吸机。2、马上停止心肺复苏和肾上腺素的使用。3、待症状缓解后立即用药。”
可是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不但不使用除颤仪,反而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
1、北京明正在答复函中说:"患者在普通病房,而除颤仪在重症病房″。试问:为什么就不能把患者从普通病房转移至重症病房,及时使用除颤仪呢?
2、抢救记录后面记载:(1)、心内科会诊意见。(2)、中心ICU会诊意见。(3)、心胸外科会诊记录。这些都是在患者死亡后的会诊意见,他们对一个死人都这么负责,能出具会诊意见,为什么没有记载抢救过程中"邀请心内科、ICU急会诊”的会诊意见?并且在抢救过程中,李先生亲自从肖某健手中拿起会诊意见书看过。
由此可见,是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不但不使用除颤仪,反而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后,为了毁灭罪证,所以肖某健销毁了会诊意见书。
事实证明: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造成患者彻底死亡,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患者生命的故意。
(三)、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不但不使用除颤仪,及时抢救患者,反而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四)综上所述:肖某健的行为巳经具备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三个要件: 1、肖子健存在非法剥夺患者生命的行为。2、肖某健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患者生命的故意。3、这一行为是违法的。
(五)、肖某健造成患者死亡后,逃避罪责的行为极其恶劣。
1、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造成患者死亡后,为了隐瞒事实的真相,没有履行告知尸检的义务。
2、肖某健为了掩盖罪责,在抢救记录一开始写上:"患者于2019年2月9日22:50突发心跳骤停、自主呼吸消失”。难道23:00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就能使骤停的心脏心率达到190次/分吗?
3、肖某健为了毁灭罪证,销毁了会诊意见书。
4、肖某健造成患者死亡后,没有投案自首。
5、医方没有依法向湖南省衡阳市卫健相关单位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6、医方把肖某健借调到外地工作是逃跑行为。
7、医方还隐匿了患者在急诊室的急诊病历记录。
以上事实证明:肖某健逃避罪责的行为极其恶劣!
(六)、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
二,根据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包庇医方的事实,证明北京某正接受了医方的贿赂。
(一)、在听证会上,北京某正询问医方:"23:00心率190次/分,为何不使用除颤仪?" 可是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却隐匿了该观点,证明北京某正在听证会后接受了医方的贿赂,连这个专门性问题都敢弄虚作假。
(二)、北京某正说:"被鉴定人入院主症是眩晕综合征,应当留在神经内科治疗"。
1、患者在入住神经内科前,经历了4.5小时的昏迷不醒,醒来后,肯定存在头晕、视物旋转、嗜睡等症状,因此医方给出的诊断结果是:眩晕症?眩晕综合征可能。医方尚且持怀疑态度,北京某正为何如此肯定是眩晕综合征?
2、患者入住神经内科前昏迷不醒,跟抢救记录中的"呼之不应"、"神志深昏迷″,是同一症状,即意识障碍,是晕厥,发生于二尖瓣返流的过程中。而眩晕无论持续时间多长,症状多么严重都不会有意识障碍。因此证明患者是晕厥而不是眩晕。鉴定人连晕厥和眩晕的区别都不知道,因此不具备鉴定资格!
(三)、北京某正说:″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无病历材料证明是医方用药所致”。
1、23:00静推肾上腺素1毫克强心,就能使骤停的心脏心率达到190次/分吗?因此证明是在患者呼吸心跳存在的情况下,静推肾上腺素产生的效果。
2、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造成患者死亡后,为了隐瞒事实的真相,所以在抢救记录一开始写上:"患者于2019年2月9日22:50突发心跳骤停、自主呼吸消失″。是肖某健篡改事实。
(四)肖某健没有使用除颤仪及时抢救患者,北京明正说:"患者在普通病房,而除颤仪在重症病房″。
试问:"为什么不能把患者从普通病房转移到重症病房,及时使用除颤仪?
(五)、北京某正说;”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给予肾上腺素属于合理用药″。
事实证明:是肖某健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的,而北京某正故意说给予肾上腺素属于合理用药:1、违背客观事实。2、违背医学。3、违背道德良心。4、违背鉴定的原则。
(六)、北京某正说:"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需给予心肺复苏,心肺复苏术无绝对禁忌证"。
韩国奇力片是真是假1、北京某正为什么只看到呼吸心跳骤停,没有看到”23:00心率190次/分"?心率190次/分,为心率过快,为什么不使用除颤仪,还要使用心肺复苏呢?
2、"23:00心率190次/分,呼吸9次/分",证明患者呼吸心跳存在,呼吸心跳存在还需要做心肺复苏吗?说心肺复苏无绝对禁忌证,简直是荒谬!!!
(七)北京某正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说:"患者的死亡与自身疾病进展有关"。
1、肖某健宁愿对眩晕综合征这个未知疾病着重治疗,也不对心房颤动和二尖瓣返流稍加治疗。就算这两种疾病不能施行手术,可是肖某健未使用任何药物进行治疗。
2、2月8日、9日患者病情好转,是因为2月7日晚在急诊室用药产生的效果,待药物全部排出体外后,于2月9月22:40再次发病。同样证明肖某健对心房颤动和二尖瓣返流,没有使用任何药物进行治疗。
事实证明:患者因病而求韩国奇力片是真是假医,可是肖某健知其有病而不施治,因此北京明正说患者的死亡是自身疾病进展造成的,是在刻意包庇医方。
3、在本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北京某正又在答复函中说:″心房颤动非本次入院主症,而二尖瓣反流也是轻到中度"。因此证明:没有什么病能置患者于死地。
事实证明:是肖某健不执行会诊意见,不但不使用除颤仪及时抢救患者,反而连续5次静推肾上腺素造成患者彻底死亡的。
综上所述:北京某正处处包庇医方,刻意包庇医方。俗话说: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如果北京某正没有接受医方的H赂,会这样死心塌地地B庇医方吗?
三,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F院没有依法办案。
1、由于北京某正的三位鉴定人:申某识、时某成、赵昌某龙,处处包庇医方,没有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作出《北京明正[2022]临鉴字第111*号》”医方的原因力为轻微”的虚假鉴定意见,是明显依据不足,根据《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责令北京明正退还鉴定费用并准许重新鉴定,可是法官不履行法定职责。
2、石鼓区F院的F官,应该准许重新鉴定,以便于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依法秉公办案。可是F官为什么非要采纳这个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鉴定意见,在当今″案件终身追责制"的法治社会,还要把本案办成冤案错案呢?本人百思不得其解,有谁能理解其中的奥妙?请电话联系李先生。
3、肖某健这个抢救患者的负责人,又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当事人,F官没有传唤他出席本案的质证会,也没有传唤他出席鉴定中心的听证会。
4、本案F官因为本人是兽医,对本人成见颇深,逢人便说:”他只是个兽医而已"。
”只是个兽医"也则罢了,还要”而已",这意思不言而喻
(1)、因为本人是兽医,难道对以上医疗方面的认知有错误吗?难道对以上采用的法律法规有错误吗?难韩国奇力片是真是假道就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吗?难道就低人一等吗?就没有钱财贿赂你是吗(2)"他只是个兽医而已”,证明F官没有把心思放在案件本身,而是把本人和医方作对比,谁势力强,谁的经济实力强?
本人在此请求各级领导加强法律援助,以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希望各位有缘的人们多多关注,多加评论!!!
四、李先生的诉求:
1、请求F院准许再次司法鉴定。
2、依法追究肖某健的刑事责任。
3、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4、北京某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作虚假鉴定,依法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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